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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拆单购物牟利索赔”案宣判,职业索赔被认定敲诈勒索

2026/7/23 20:09:28 来源:IT之家 作者:浩渺 责编:浩渺

IT之家 7 月 23 日消息,据北京市场监管,7 月 22 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王某某、谢某某“牟利性索赔”敲诈勒索案。

经查,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通过控制多个账号累计拆单购物千余笔,以“不撤销投诉、要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为要挟,向某大型线上商超频繁高额索赔。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两万元,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六千元。两人当庭表示不上诉。庭审期间,最高检第四评议组听庭评议,北京市、朝阳区人大代表及有关公司代表旁听,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干警通过视频同步观摩。

2024 年 6 月至 2025 年 3 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与谢某某通过控制多个账号,针对某线上商超经营的洗发露、面膜、牙膏等 13 类日化用品进行拆分式下单,累计下单千余笔。完成批量购买后,二人以商品存在宣传问题为由,在短期内集中、反复通过全国 12315 平台、北京 12345 市民热线提交投诉举报共计数百次。在投诉及后续沟通中,二人明确向企业表示“如不支付赔偿,将持续投诉直至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处罚”,且不接受企业提出的和解方案,坚持按照每单 500 元的固定标准提出赔偿要求。截至案发,二人累计向企业索赔金额近 47 万元,既遂获利 11.65 万元,另有 35 万元因企业拒绝支付而未遂。

IT之家从文中获悉,庭审中,公诉机关围绕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以行为异常点为突破口,从三个层面展开论证:

第一,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不符合消费者主体要求。

被告人王某某“找假买假”,伙同谢某某跨区域、大批量、高频次分单购买日化类商品,已经超出个人和家庭合理日常生活使用需求,不属于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主体。

第二,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王某某长期以投诉索赔为主要经济来源,时常通过社交软件交流、传授投诉、索赔技巧,伙同谢某某短期内对同类事项进行高频、集中投诉,投诉内容远超普通消费者专业知识水平,呈现公式化、模板化、职业化特点,牟利目的明显。

第三,被告人王某某、谢某某实施了以投诉为要挟手段索要财物的行为。

王某某、谢某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后,将撤销投诉作为索要“赔偿金”的直接对价,将逐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政处罚等程序性权利作为施压牟利工具,以诉累和声誉相要挟,迫使被害单位支付明显不合理的赔偿,属于以维权之名行勒索之实。

公诉机关通过多媒体示证清晰展示了被告人王某某向被害单位索赔的录音、传授职业打假技巧的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在最后陈述环节,他表示通过此次庭审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应该心存侥幸、投机取巧,逾越法律边界。

文章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及依法求偿的权利。正常的消费维权行为是监督市场主体违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重要手段,法律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维权行为,但借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刻意制造索赔条件、以投诉举报相要挟牟取不当利益,则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此案件中,王某某等人并非出于生活消费目的购买商品,而是将投诉举报作为获利手段,按固定标准索要钱财,其行为超出民事索赔范畴,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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